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937年初,罗斯福政府酝酿了法院填充计划,以此改变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进而影响并控制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中国的各级人民法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
可以说,司法权威不时因现实的强烈需要而透支和打折。一个违逆民意的判决则会导致恶劣的社会效果,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在这个世纪判决中,很多人对最高法院的判决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其中包括最高法院的四名大法官。现实中,司法权威在同时使两个上级都满意的过程中不断被消耗。当不少法官还在为子女能够进入一个较好的幼儿园、小学、中学而四处求人的时候,司法独立之路显然是漫漫长途。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这句关于公开审判的法谚充分揭示了司法公开性不仅是结果公开,更应该是过程公开。计划一经发布,就令政界和民众感到惶恐,很多支持罗斯福的选民也对该计划表示怀疑和反对,罗斯福本人和国会面临巨大的政治压力,计划最终破产。这一政策突破了按市场估价补偿的做法,为缓解拆迁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等于是取消了先予执行,是个亮点。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征收拆迁补偿,底线是应保证企业恢复生产的需要。对此,要善用各种法律手段来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
二十一、钉子户要合法、理性 面对违法征收或是不合理补偿,被征收人有拒绝搬迁的权利,这就成了人们所说的钉子户。所以,被征收人在土地使用权上预先设防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先行一步、事半功倍的行动。
有的当事人不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使记者的采访很艰难,往往没有切中要害而功亏一篑。所以,建筑面积如何界定?这里的猫腻是补偿不公的重要原因。二是以被征收房屋同一区位的新商品房售价作为货币补偿的基准价,双方就此能协商则无须评估。只要不是依法应无偿拆除的建筑,在征收时都应按其合法的实际用途予以补偿。
五、正确界定建筑面积 征收的对象是房屋,房屋的量化指标是面积。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二是被征收的房产都是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即使如此,我们还是要坚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法律救济权,坚持征收人有义务依法公告征收范围等事项,坚持审查政府是否依法及时将房屋征收相关的内容公告。
二十、信息公开争取知情权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虽然实施至今存在着一些不足,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仍然是广大被征收人有效保护合法财产权益的救命稻草之一,是广大被征收人实现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在产权调换中,被拆迁方一定要充分了解调换房屋的性质,尤其是土地使用权性质,防止利益受到损害。
被征收人在采取维权措施时,依法运用信访权,必要且可行。然而,一些受到媒体关注的案件其结局并不理想。
一是及时完善自己的房屋和土地的登记。二是批准(决定)征收所需的要件是否齐备,即是否为了公共利益,是否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确需。十八、抵制非法的先予执行 在新的征收条例出台前后争论较大的问题是,复议和诉讼中,房子是拆还是不拆?常见的情况是:政府的决定被判违法,但房屋已经拆了,即使全额赔偿,也给社会财富尤其是当事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来源: 南方周末 进入专题: 拆迁 房屋征收维权 。但是在过去的拆迁中,建筑面积的争论是常见的纠纷。作为被征收人,在规划和计划编制、修改的各个环节,充分使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无疑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于是去起诉拆迁许可违法,法院则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无情地驳回起诉,直接剥夺民众的诉权。异曲同工的是,过了三个月裁决就下来了,被拆迁人才知自己的房屋是拆迁范围。
二、在土地使用权上预先设防 房屋征收在绝大多数时候是瞄准房屋底下的土地而来。除了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外,当事人对媒体作用的误读也是重要原因。
被征收人要在对征收决定有疑问的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减少鱼目混珠的可能。对此,房东们要重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
审查是否公共利益的时机是越快越好,其方法是从有关该征收项目的立项前的可行性研究开始,至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后,都可以运用参加论证会、听证会发表意见、信访反映、举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式。对拆迁方而言,这是一种危机,与对方对话而不是对抗来处理纠纷,就是一个危机公关的过程。除了征收人应当依法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与人为善之外,还需要被征收人据理力争以下七点: 一是房屋的补偿价格是订约或是领取补偿款之日的市场价格为标准。如果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都真的而非仅仅是字面地知晓上述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的真谛,懂得尊重法律,依法维权、合法征收和补偿都会变得轻松。
七、明白谁是合法征收当事人 被征收人要重点审查征收人一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四、要求确定房屋征收的范围 在上海市曾经有用透明胶带贴拆迁公告、贴后就撕去的高招。
被征收人需要充分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六是明确居住条件不降低。
遗憾的是征收条例回避了这一问题。十一、抓住机会对话而不对抗 无法避免的是,征收活动有时会激化矛盾。
上述规定中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2年2月27日通过,于同年4月9日公开,次日施行。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十四、中小企业要捍卫生存权 在20年的拆迁活动中,中小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因拆迁补偿不到位而消亡是十分突出的问题。
但是,这一政策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不是一回事,如商品房与安置房屋,其价值相差甚远,引起被拆迁人的严重不满。十五、反对黑社会插手征收 征收是政府行为,应当依法实施。
虽然,人们往往很难信赖强力机关完全公正,但司法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总是多一个维权途径。征收非住宅房屋,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工商业水平和就业问题,除国家政策确定需要淘汰的行业外,不能因征收导致企业关闭和工人下岗,以尽量减少土地与房屋征收当中对工业企业的负面影响。
一年多前的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590号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